然而,既有观点普遍立基于外源性理论展开论述,导致党内法规性质研究始终陷入选择外源性理论──改良外源性理论──推翻并选择新的外源性理论的循环。
此外,存在专门针对生命伦理的硬性和软性法律文书明确回应当前基于人类基因组进行的歧视和污名化,如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在试验开始后,研究人员应当遵守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试验方案,未经同意不得修改或偏离试验方案。
关于基因编辑技术的临床应用和法律规制的讨论,随着第三代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的出现和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发生,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禁止歧视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和打击社会排斥现象。因此,如果发生泄露,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党纪政纪责任。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是首部规定隐私权的国际法文献,其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得受到侵害。但是,以增强为目的的基因编辑,即通过科技手段增强人的特定性状,优化个体的生理或心理条件,增强个体的智力、体力等能力,则是完全违背人的尊严和福祉的。
可能发生的不方便和危害。另外,我国在后续立法以充分履行保护健康权的人权义务时,可以考虑借鉴国际经验,如指导全球健康研究的《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国际伦理准则:2016年版》规定,以孕妇作为研究参与者时,研究者和研究伦理委员会,必须确保充分告知潜在的研究参与者,研究带给孕妇(包括未来的生育)、孕妇的妊娠、胎儿及其未来后代的风险。因此,必须将党内法规的自律性置于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脉络中进行考察,以自我革命品格回应党内法规形成的自律性规约关系的来源问题。
这在初步确立起党的一元化领导方式的同时,也意味着党内法规开始承担规范党的领导活动的制度功能。这些在其他规范类型理论框架下得出党内法规定义的观点,本质上是试图以所谓形式理性超越党内法规客观存在的产物。但在党内法规的语境中,由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实现并不完全有赖于以完整的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为基础的司法裁判或行政执法,而是蕴含着一套政治认同与自觉执行的党建逻辑 ,故党内法规之外的党的制度同样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党内法规与不具备规范形式的党的制度之间并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效力比较。为此,中国共产党展开了一系列积极探索,从窑洞对的回答到自我革命精神的倡导,不断致力于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这种性质观缺少对实践经验的提炼和总结,而是通过对其他规范类型的认知形成相应的前理解,并不自觉地以所谓他山之石来透视和思考党内法规。概言之,党是领导一切的指的是党的领导事项涵盖广泛,但并不意味着党内法规也是调整一切的。
每一种规范类型都具有由其制定主体塑造的独特价值理念,这种价值理念贯穿于整个规范体系之中,积淀并反映为这种规范类型独有的传统与精神。在此意义上,党内法规本质上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治理结构下的重要战略选择,同时发挥着管党治党和执政兴国的重要作用,具备制度功能上的独特性。但是,这种区别党内法规与其他规范类型的界定,侧重于在中国的规范体系或法的渊源的宏观架构下廓清党内法规的定位,因而对党内法规自身作为一种独立规范类型的内涵的界定语焉不详或缺乏论证。将党内法规界定为一种独立规范类型,有助于进一步解决党内法规基础理论命题、为更好阐释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理论支持。
这不仅不会影响这些党内法规的实施,反而更有助于它们高度政治性内容的有效呈现,更加有利于广大党员深刻理解其中的政治意涵。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3条第1款,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被界定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与主要通过选举进入国家政权系统实现政治意愿的西方式政党不同,中国共产党有着强烈的历史主体意识、以天下为先的责任担当和一切为最大多数人的价值定位,这决定了其在改造旧世界、建设新世界的历史进程中都天然地具有全面领导的价值诉求。正如蒋清华所言,不能把政治问题仅仅理解为政治领域中的问题,而认为非政治领域就不存在政治问题,这些领域中的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也属于政治问题,都应当由党来决策。
即便是在1990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发布之后,囿于对制度治党的认知局限,仍有不少对管党治党、治国理政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党内法规制度没有完全按照条例要求加以规范化,无法以符合一般法规则逻辑的方式呈现,但也不能就以此否定其党内法规的制度定位。自我革命蕴含的高线道德要求、严格纪律约束等内在因子,经由中国共产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有机结合与接续发展,逐渐定型为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用以严格自我治理的规范的特质,这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被概括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这就要求我们在界定党内法规的性质时,无论如何都不应绕过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实践这一决定党内法规性质最关键的要素。党内法规所拥有的相关特质绝非软法等规范类型可以涵盖,这一点在党的十八大以来表现得更为突出。
因此,我们要做的,应是在向内探索党内法规的基本逻辑和基本规律的同时,建立党内法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联系,形成一种兼顾规范的共性与个性的研究立场。第一,党内法规起源于中国共产党表达政治理想、管党治党的实践需要,具有一定的自治特质,但它并非普遍意义上的政党自治规范。然而,作为一种中国共产党创设的独立规范类型,党内法规虽然在形式上与国家法律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同样体现出符合自身规范目的和规范要求的特征,形成了能够体现党的政治风格的独特表现形式。二则,规范化程度也不构成判定不同的党的制度之间效力高低的标准。当然,把党内法规界定为一种独立规范类型,并不意味着我们只单方面地注重党内法规的自身独特性,而完全忽视甚至是无视党内法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联。中国共产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具有以服从为前提,以组织为基础,以强制为特征的政治权威。
因此,在这种性质观指导下形成的诸种学术观点,在逻辑自洽性、现实诠释性等方面自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软法论政党自治规范论只能解释党内法规在制定主体、制裁方式等方面的非国家性的特点,却无法精准诠释党内法规本身在中国政治实践中产生的刚性约束。
恰如苏绍龙、秦前红所言:党内法规的执行除了依靠党的纪律处分等作为强制力保障外,主要是依靠党组织负责人、党员对党的政治认同和个人政治自觉,执行这些规定主要就依靠他们以所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方式予以落实。随着党对自身高度集权状态的改善,以及国家法制建设的快速推进,党内法规不再像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时期内一样扩展至包括经济建设,甚至是企业具体生产经营管理等领域。
如不正视这一问题,对党内法规性质问题的探讨恐怕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但透过制度表象看,党内法规涉及这些事项的主要缘由在于,当时党的组织的职能已覆盖至对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事务的直接管理,党内法规调整范围的扩展,本质上体现的是党的领导活动向纵深推进。
(二)党内法规独立规范类型的基因凝练 党内法规政治功能的演进脉络,只能从历史叙事的角度,为认识既有党内法规性质观点的不足提供重要素材,还不能彻底回答党内法规何以成为一种独立规范类型的正面追问。党内法规在内容上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党的干部建设等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为主,在形式上追求更为规范化、严谨化的规范名称与表述方式。恰如周叶中等所言:中国共产党的自治权根源于党的领导权,建立在全体党员和全体中国人民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认同基础之上,深刻契合了中国共产党严于律己、高度自觉的自我革命品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确立为自己的初心使命。
以此看待党内法规的自律性问题,不难发现,党内法规绝不仅仅是政党自治的产物,更是中国共产党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环节。尽管党内法规已经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但这种种属的归入,并不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在塑造党内法规的过程中就是基于某种先验理论的推演。
它是对党内法规规范的总结,表征着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同时也从总体上反映出这一规范的功能与发展方向。又如,可以从中国共产党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政策目的出发,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正当性不仅在于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需要或是党员自愿这一前提,更在于这一表述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党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目标。
党内法规生而为政治,无政治不党规。从全局性历史视野出发,党内法规所发挥的功能并非既有规范类型所能涵盖,因而它并非一种从属于其他规范类型的子类型。
因此,尽管大部分党内法规都以类似于国家法律的条款形式表述,但仍有诸如《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为呈现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内容,选择以更近乎于事实描述和行为要求的段落形式表述。我们必须抛弃事先预设的种种理论概念,在党内法规的生成和发展历程中获得党内法规的真正概念,实现由外而内的性质观之转捩。尽管党内法规是在经党内成员讨论和审议后,由特定的党组织发布的规章制度,但它所体现的并非制定机关的意志,更不是个别党员或者是领导干部个人的意图,而是作为‘统一整体的党的意志,它是一种属于全党的‘公意。党内法规的功能则主要定位于为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提供规范载体,对内具体调整党组织、党员相互间的管理关系,对外为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等作出细化规定,在严格党的自我治理、优化党的领导制度设计、引领国家治理系统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余论:将党内法规界定为一种独立规范类型意味着什么? 行文至此,对党内法规应被界定为一种独立规范类型的论证基本结束,若以一种看似同义反复的方式来界定党内法规的性质,那么,我们只能说党内法规就是党内法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界定的政治问题,并非是一个与经济问题、文化问题、社会问题等对应的概念,而是指涉超越于这些具体领域之上的具有全局性、整体性、长期性、稳定性的重大问题,因而党内法规调整的政治问题的范围也以此为标准。作为中国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掌握领导权和长期执政权,是国家权力运行的核心。
但事实上,依托于中国共产党独特的政治地位,《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不仅是助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参与国家体制建构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对党员、党的干部等调整对象实行严格刚性约束的规章制度。如前所述,党内法规的产生与发展始终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理想、政治品格和其所承担的政治任务。